1、30个重点镇须有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重点镇分年度和三年建设实施方案。
2、200个示范村须为整治已初见成效,并上报年度具体整治方案。
3、县级人民政府承诺,确保“百镇千村”示范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按不低于1:1配套,并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3]30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05]42号)中支持小城镇发展的相关政策。
4、申报整县整镇开展村庄整治,推进“乡村清洁工程”建设试点县(市、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诺并制订实施乡村清洁工程、整县推进村庄整治的工作方案,从2008年起,3年内将村庄整治范围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村庄。“十一五”期间,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应编制规划的村庄,要完成规划编制任务。直管市、林区以整镇整乡开展村庄整治,推进“乡村清洁工程”建设为主。
六、重点支持的重点镇与示范村名单的选定
1、要着力抓好的30个重点镇,名单在全省119个省重点镇中产生,原则上考虑19个省领导联系重点镇(其中4个为省旅游重点镇)、10个省旅游重点镇及其他有关重点镇。对近两年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大、功能相对完善、产业基础相对较好的重点镇优先考虑。各市、州对所辖重点镇按《湖北省重点镇建设考核标准》进行评价后,向省建设厅申报。
2、200个试点村的确定。在2006、2007年已经启动的1000示范村中,选择村庄整治工作积极性高、建立了长效管理机制、已取得明显成效的示范村。每县(市、区)可申报1-2个试点示范村,村庄整治示范县(市、区)可申报3-4个试点示范村。
3、村庄整治试点县(市、区)的确定。除按第五条“项目申报条件”中第四款的要求外,市、州建委应对2007年村庄整治试点县(市、区)按照《湖北省村庄整治评价标准》对每个示范村逐一评价,并对试点县(市、区)整治工作进行总体评价,对村庄整治效果不明显的试点县(市、区)进行调整。
4、市、州建委按上述要求先行推荐有关试点名单,经市、州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2008年4月30日前报省建设厅,待省建设厅审定、印发有关试点名单后,各市、州建委于2008年5月15日前再行编报省重点支持的30个重点镇项目资料文件、200个试点村整治方案及村庄整治试点县(市、区)实施乡村清洁工程、整县推进村庄整治三年实施方案。
5、相关名单的确定,报省政府审批后,由省建设厅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