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鄂建[2008]5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房产管理局、物价局:
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是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把政府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把实事办实的重要举措。为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物价部门会同本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将可以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位置、数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基准价格等情况予以公布;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明码标价,公示基准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此进行监督,不允许建设单位向购房人收取任何价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