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工程”是省委、省政府根据现阶段我省广大农村地区的环境状况,提出的一项工作部署,是“百镇千村”示范建设由点及面向纵深推进的系统工程,是全省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立足于改善村庄人居环境,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与解决群众最需要解决的利益问题结合起来,争取用3至5年时间将“清洁工程”覆盖全省农村地区。
一级目标:有居民点建设规划或村庄整治规划,有基本的保洁制度,有基本的排水排污管沟,有基本的环卫设施,无乱堆柴草垛,无露天粪坑茅厕,实现村庄主干道硬化,急需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并做到村庄新建改建建筑切实按规划建设,土地利用节约合理,绿化、环境卫生状况明显改善,村庄管理加强,整体面貌明显改观。
二级目标:在实现一级目标的基础上,有完整的村庄规划;做到通村主干公路达到四级以上标准,村内主干道硬化;村内主干道及公共场所路灯亮灯率达到90%以上;给水、排水系统完善,自来水基本入户,村庄内有公共厕所;村域内水面得到较好保护,水质达到区域达标水平,排涝工程建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农户建沼气池、改厕、改圈、改灶率达到90%以上;村内保洁制度健全,有垃圾收集点及必要的垃圾废旧物处理设施;村级组织应有工作用房和村民议事、活动场所及村级图书室和文化中心户。绿化美化水平较高,居住环境良好,村庄管理水平较高,达到《湖北省村庄整治评价标准》的要求。
纳入“清洁工程”试点的县(市、区),一般村2009年达到一级目标;已确定为“百镇千村”示范村的,2010年达到二级目标。通过分类实施、整体推进,使全省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环境卫生状况显著改观,实现一批村庄上水平、一批村庄上台阶、一批村庄变面貌,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地方严重存在的房屋乱搭乱建、垃圾乱堆乱放、污水乱排乱流等问题,使广大农村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发展成为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生态良好、环境优美、文明进步的新农村。
(三)主要原则
1、规划先行,突出特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
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监督检查。坚持先规划后整治, 从各地自然、经济、社会、民俗等实际出发,尊重差异性,体现代表性,按规划科学安排村庄布局、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好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遗存。村庄规划方案要经过村民讨论、民主决策,规划的建设项目,要从农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事情入手,采取群众乐于接受的方式。
2、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各级政府要做好政策引导、组织发动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财力、物力支持, 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靠农民群众自力更生,团结奋斗,共建美好家园。认真履行民主程序,坚持科学决策, 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切实尊重群众意愿,不搞强迫命令。村庄建设要充分体现地方特点、文化特色和时代特征,融田园风光、人文景观和现代文明于一体,形成特色产业、生态农业、劳务经济、文化旅游等各具特色的主导型村庄发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