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7月1日起,全州农低保年人均财政补助水平提高到460元,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90%外,州级财政承担1%,县级承担9%。各县市(区)要认真作好资金测算,足额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每季度末将下一季度资金提前划入农低保专户。2008年第三季度的农低保资金,必须于今年7月底前发放到户到人。
农村低保资金涉及面广、数额大,为保证资金运营安全,必须坚持实行社会化发放。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依托“金保工程”、“金财工程”等信息管理平台,通过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直接将低保金发放到户。已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将低保金纳入“一卡(折)通”统一发放。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地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机构人员要在领取证上如实填写发放记录,保障对象以恰当方式予以确认。对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保障对象,可经本人委托由他人代领或由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机构派工作人员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四、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工作监督检查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农村低保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特别是要督促各级将农村低保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划拨到位,同时要加强对农村低保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将农村低保政策、低保对象、低保标准、补助水平以及动态管理等情况作为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农村低保工作公开透明,规范运行。
五、加强基层组织机构建设
乡镇要设立低保管理和受理机构,并明确专职的工作人员;村(居)委会要有低保工作协管员兼职开展低保工作的要求。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至少要有2人以上专职的农村低保工作人员,并给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真正落实好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切实把农低保这项利民惠民的大事办实、办好,确保及时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给困难群众。
附件: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类别和补助水平档次划分参照表
2.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省核定补助保障对象基数一览表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