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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8〕9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完善我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2008年7月1日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会议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64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农低保补助标准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今年国家已经将绝对贫困线标准从693元提高到785元。为此,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将农低保对象的财政补助水平由360元/人·年提高到460元/人·年;将我州保障对象基数由37.12万人增加到44.9万人。各县市(区)在确定本地农低保标准时,除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外,一定要考虑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费用和物价因素,调整确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785元/人·年。农低保对象贫困程度类别,可按省政府办公厅黔府办发〔2007〕57号文件进行划分五类,补助水平相应分为五个档次(见附件), 补助标准只能高于去年。各县市(区)调整确定的保障标准、补助水平在公布执行前,要报州民政局备案。
  二、合理确定农村低保范围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黔府办发〔2007〕57号文件规定的保障范围执行,进一步加强农低保对象的核查工作;要严格按黔府办发〔2008〕32号文件规定,完善农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认真搞好已保和新纳入对象审核审批工作。要杜绝“保人不保户”、轮流救助、平均发放低保金等问题出现。要严格按照户主申请、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和“民主评困”、乡(镇)审核评议、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和“三榜公示”的规定程序,将符合农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各县市(区)的保障人数不得少于上级财政补助对象的人数,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同时,要做好农低保边缘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并通过临时救助或帮扶等方式解决他们的温饱和脱贫问题,确保稳定。
  三、加强农低保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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