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施工过程中的检测和试验
4.13.1施工过程中是否按相关规范规定进行了各项测试、试验。重点抽查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建筑设备工程系统性能检测。
4.13.2测试、试验的批次、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4.13.3测试、试验的结果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4.14监督机构应对每次检查(抽查)情况做好监督记录(见《程序》表五),发现有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或违反建筑节能工程技术标准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的强制性措施(相关表格见《程序》表六至表八);需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实施,并作为不良记录向社会公示。
5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
5.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5.1.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分项工程验收全部合格,施工单位进行自验并出具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5.1.2质量控制资料已收集完整,并已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确认;
5.1.3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报告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5.1.4设计单位出具了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了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1.5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5.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组织应符合以下要求:
建设(监理)单位应在验收前3天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监督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含总、分包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节能设计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5.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的内容
5.3.1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执行标准是否准确;
5.3.2对实体质量和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抽查;
5.3.3如发现验收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责令改正,重新组织验收。
5.4项目监督负责人应做好分部工程验收监督记录(见《程序》表十二),监督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5.4.1对节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
5.4.2对节能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评价;
5.4.3对节能工程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评价;
5.4.4对节能工程验收报告的评价。
6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