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重点核查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重新报审和建设、监理单位确认情况。
2.4抽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省或本地区有关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对于涉及建筑节能的各类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如尚无国家和地方标准,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后选用。
2.5抽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及建筑节能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查看其相关审批手续履行情况。
2.6抽查建筑节能施工单位资质和施工人员岗前培训及技术交底情况。
2.7抽查建设、设计、施工(含分包)、监理等单位对建筑节能示范样板的确认情况。
2.8监督检查(抽查)发现有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要求的情况,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
3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监督
3.1建设单位质量行为抽查重点
3.1.1按规定将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并取得合格书。
3.1.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1.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要求。
3.1.4如涉及建筑节能项目分包的,应将分包单位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
3.1.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3.1.6设计文件中明确的建筑节能项目应全部施工完成,不得甩项。
3.1.7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3.2 设计单位质量行为抽查重点
3.2.1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3.2.2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建筑节能的做法和构造处理必须达到相应的设计深度,并在设计交底时予以明确告知。
3.2.3涉及建筑节能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3.2.4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的有关标准进行验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出具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3施工单位质量行为抽查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