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州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8〕9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和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黔商发〔2006〕11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促进我州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公平竞争、有序发展,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二手车交易市场
(一)为便于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根据全州二手车流通总量,我州规划设立1-2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和1-2家二手车经销企业、鉴定评估机构与经纪公司,其设立地点均为凯里。由州商务局商州公安局、州工商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尽快将我州现有的二手车经营主体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上整合为2家。
(二)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设立,由州商务局根据我州二手车市场网点发展规划,严格审核把关。
二、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加强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督管理
二手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税收管理,各级商务、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应按《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黔商发〔2006〕115号文件的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共同做好二手车流通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一)按照《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
七条关于“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物价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划分,州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要按照《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赋予的职能职责,搞好辖区内二手车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管好管活二手车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