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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四)完善项目立项机制。要逐步建立项目库,实行项目滚动管理。对投资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由发改委或经贸委牵头,组织财政、项目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及专家构成的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确定是否立项。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报发改部门审批;技术改造项目报经贸部门审批。
  三、进一步加强财政性专项资金的安排和分配管理
  (一)优化结构,突出重点。本级财政或上级切块下达的财政性专项资金的分配,要优先安排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直接关系民生的重点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对重复设置、功能相近、用途相似的项目进行整合,对金额过小、投向过散、不具有整体效益和明显政策目标的项目进行归并。
  (二)规范分配办法。财政性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目标,结合项目情况采用客观、合理、规范的分配办法,科学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法和分配数额。适合采用因素法、公式法进行分配的,都应该采用因素法、公式法分配下达财政性专项资金。
  (三)分配个人家庭补助类和补贴类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统计或财政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数据的调查、统计工作。建立相关数据库,为补贴类专项资金的发放提供依据。
  (四)对多种渠道获得的同一项目专项资金,在保证该项目的完整实施后,其结余资金按有关规定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同级政府按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统筹安排使用,用于相同性质或投向相同的项目。
  四、 进一步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一)财政性专项资金的拨付必须坚持按预算、按用款计划、按项目进度、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原则。重点或重大项目的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行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用于个人和家庭的直接补助,一律通过“一折(卡)通”的形式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手中。对尚未纳入集中支付管理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要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拨付渠道,凡对县、乡补助的财政性专项资金除有法规规定的以外,一律通过财政预算渠道拨付。未征得财政部门同意,不得将应由财政预算渠道下达的财政资金直拨到主管部门后再转拨下级部门,形成体外循环。对实行报账制管理或集中支付的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提供真实完整的支付凭证,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把关,对支付凭证缺乏合法性的支出坚决不予提款报账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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