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8〕10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的意见
(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审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探索建立财政性专项资金运行安全、管理规范、使用有效、监督到位的制度和机制,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财政性专项资金监管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财政性专项资金是各级政府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具有专门用途的其他资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级政府对财政性资金拥有所有权、分配权,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行使管理权。财政性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但近年来,在审计和专项检查中发现,财政性专项资金分配过程中程序不规范,使用管理中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仍然较突出,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纠正,将会影响财政性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影响上级对我州的支持力度。只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才能提高财政性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只有管好用好财政性专项资金,才能使我州争取到更多的资金支持,从而促进我州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和立项管理
(一)申请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并负责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二)规范申报程序。申请使用上级财政性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对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查。需要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要提前3个工作日送达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
(三)提高项目申报的透明度。除确需捆绑使用资金的项目外,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努力克服无序申报、重复申报、随意申报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