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县市区每半年对本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每年7月1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向州环保部门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州环保部门将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进行核查,并对考核指标进行评价,形成考核评价结果,上报州政府审定。
州人民政府不定期对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由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督查。内容包括:
1.工程减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报告、实际处理水量证明、燃煤量及脱硫剂使用量证明、用电证明、监测报告、环保核查笔录和日常监察记录、企业运行记录等相关材料。
2.结构调整减排项目:政府关停企业文件、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证明、断水断电证明、设施拆除证明,企业原有生产规模、产量和污染物排放量的佐证材料,实际关停时间证明、环保核查笔录和日常监察记录以及关停后的影像、图片等相关材料。
3.管理减排项目:提高排放标准或排放水平证明材料、省环保局清洁生产评审及验收报告、环保核查笔录和日常监察记录、监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增减量情况核算,包括新增量、削减量和排放量的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等规定进行。
1.COD排放量核算:
核算期COD排放量=上年COD排放量(工业和生活)+核算期新增COD排放量(工业和生活)-核算期新增COD削减量
其中:核算期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工业COD排放强度×上年GDP
2005年工业COD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万吨)/2005年GDP(亿元)
核算期新增生活COD排放量采用系数计算,根据新增城镇常住人口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核算期新增生活COD排放量=核算期新增城镇常住人口(万人)×人均COD产生系数(90克/人·日)×365×10-6(新增城镇常住人口=上年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人口增长率)
新核算期新增COD削减量=工程减排新增COD削减量+结构调整减排新增COD削减量+监督管理减排新增COD削减量
(由于我州2005年城镇常住人口统计数以非农业人口数为计算依据,则仍采用非农业人口数计算)
2.SO2排放量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