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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2、矿井水利用项目;
  3、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项目。

  第五条 实施以上项目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节能项目,节电达10%以上,节煤或节油5%以上;
  2、节水项目,水重复利用率95%以上,单位产品耗水降低10%以上;
  3、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产品单耗达到省领先水平,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能起到示范作用。

  第六条 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要求,每年初由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以加强对全省节能节水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根据《项目指南》,联合提报拟支持企业及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重点项目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 列入当年省财政资金扶持的节能节水项目,要完善各种前期手续,并按有关要求与项目主持单位签订节能节水目标责任书,报省经贸委备案。省财政厅按项目企业预算级次拨付资金。

  第九条 各市财政、经贸委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监督,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各市要定期向省财政厅、省经贸委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规定,落实投资计划,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 各市经贸委、财政局要对贷款项目建立档案,并跟踪监督。省将对竣工投产的项目进行鉴定验收。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经贸委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定期督察。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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