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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未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2、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补缴金额按上款执行,比例由单位与个人按20∶8承担(即单位承担部分=补缴总金额÷28×20,个人承担部分=补缴总金额÷28×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1998年1月起为其补建个人帐户。

  (二)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企业职工的参保办法及缴费标准

  按参保人员的连续工龄,分档次,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不建个人帐户。补缴金额为: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补缴2.5万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补缴2.9万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补缴3.3万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补缴3.7万元;满30年不满35年的补缴4.1万元;满35年以上的补缴4.5万元。

  1、补缴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年龄每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1周岁的,缴费金额下浮2%,下浮比例最多不超过20%。

  2、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补缴资金由单位与个人按20∶8的比例承担(即单位承担部分=补缴总金额÷28×20,个人承担部分=补缴总金额÷28×8)。

  3、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含已改制或破产的原企业职工),补缴资金由个人全额承担。

  四、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计算及待遇发放

  (一)未达到退休年龄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计算

  参保人员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二)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参保人员的工龄认定

  1、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按退休手续认定的工龄为准。

  2、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国家对连续工龄认定的相关政策和本人档案记载的工龄为准。对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工龄最长认定至达到退休年龄时止;对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已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最长工龄认定至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止;因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最长工龄认定至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时止。

  3、因各种原因造成个人档案资料不全,不能确认实际工作年限的,由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实事求是地提供证明材料,其工龄最长按10年计算。

  (三)养老金待遇计发

  1、初次缴费时,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含15年),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可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从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次月执行。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省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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