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健全完善低保资金筹集管理机制。试点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在按规定比例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的保障资金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低保资金自然增长机制。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确保在每季度末将下一季度所需资金提前足额划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低保金应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已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可将低保资金纳入“一卡(折)通” 范围统一发放。
(六)加强低保工作能力建设。试点县、区(市)要根据《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的有关要求,调配充实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县、区(市)民政局要设置专门的低保或社会救助工作机构,明确职能和职责划分,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乡(镇)要明确专门的低保管理机构,配齐配强专职人员;村(居)委会要明确低保工作协管人员兼职开展低保工作。要加强低保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基层低保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低保户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低保信息网络化管理,提高农村低保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七)健全低保督查工作机制。试点县、区(市)要制定农村低保督查办法,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及时解决突出问题,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农村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实施,规范运行。要重点督查农村低保标准执行及应保尽保、动态管理情况;农村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规范情况;低保资金的预算、拨付和发放情况等。
五、方法和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2008年8月-2008年9月30日,试点县、区(市)要根据省、市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方案和试点工作计划,并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安排部署,抓好组织实施。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8年10月1日-2009年5月31日,试点县、区(市)要认真按照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全面组织实施,要通过督促指导和深入调研等方式,不断整改和完善相关制度,对试点各个阶段的工作要认真进行小结,及时反馈相关工作信息和进展情况。
(三)工作总结阶段:2008年6月1日-2009年6月31日,试点县、区(市)要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民主评困、核准农村居民家庭收入、审批程序、申请审批工作流程、档案建立、责任追究等每一个环节进行认真总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一整套便于操作,利于管理,接受监督,责任追究的各项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