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四、政府保障型住房开发强度上限分区控制指标表
开发强度区
| 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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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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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规模(ha)
≥15
| 用地规模(ha)
5-15
| 用地规模(ha)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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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强度调整控制一、二区
| 3.3
| 3.7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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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强度调整控制三、四区
| 2.8
| 3.4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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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配套公建要求
居住用地项目根据净建设用地面积(即扣除代征道路和绿地面积的用地面积)计算可建住宅建设面积和开发强度。居住区的配套公建项目建筑面积应不少于整个用地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的6%。
六、调整幅度限制
对于原协议出让的居住用地项目,原审批地块容积率小于1的,上调幅度不得大于100%;原审批地块容积率为1~2的,容积率上调幅度不得大于60%;原审批地块容积率大于2的,容积率上调幅度不得大于30%。
七、程序
(一)新增居住用地项目(含商品住宅项目和政府保障型住房项目)
1、由政府委托的建设业主(对政府保障型住房)或市土地开发中心(对商品住宅项目)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核发规划条件的申请。
2、对符合本意见要求的项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程序向申请单位核发规划条件,并列表成批次报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备案。
3、对超出本意见要求的项目,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程序,经论证后报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和市政府审批。
(二)原协议出让的居住用地项目
1、符合本意见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提高开发强度的申请。
2、对已审批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已部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居住用地项目,申请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城乡规划要求编制该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该类项目在审批前应进行批前公示或采用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作为是否同意调整提高开发强度和确定提高幅度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