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①人口规模按照1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户、3.2人/户的标准计算。
②用地规模处于5-10公顷之间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10-15公顷居住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③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1-5公顷居住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④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
(二)政府保障型住房项目
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关于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人口密度和建设容量的要求,以及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2007年5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在没有受到规划区位特殊限制的情况下适当提高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容量的原则,政府保障型住房项目开发强度可按照表二的相应分区、分档确定合适的开发强度。
表二 广州市政府保障型居住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参考表
密
度
区
| 住宅层数
| 容积率
|
用地规模(ha)
15≤S<50
| 用地规模(ha)
1≤S<5
|
一
区
| 4-6(多)
| 1.6
| 2.2
|
7-9(中高)
| 2.0
| 2.8
|
10-18(高)
| 2.7
| 3.5
|
19-33(高)推荐
| 3.3
| 4.0
|
二
区
| 4-6(多)
| 1.5
| 2.0
|
7-9(中高)
| 1.8
| 2.5
|
10-18(高)
| 2.5
| 3.4
|
19-33(高)推荐
| 2.8
| 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