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公布实施《关于适度提高居住用地开发强度的意见》的通知
(穗规办〔2008〕284号)
各建设单位、个人:
《关于适度提高居住用地开发强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业经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和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申请要求通知如下:
一、符合《意见》要求且属于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第2.1.2条,关于:“新征建设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立案标准要求备齐有关资料,向广州市规划局提出核发规划条件的申请;
二、符合《意见》要求且属于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建设项目,可在已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工作环节或者直接在下一工作环节中,按照目前市、区规划管理部门职能分工,向市规划局或区规划分局提出调整提高开发强度的申请,申请材料除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立案标准的要求外,还应附上土地出让合同和调整后的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总平面图。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适度提高居住用地开发强度的意见》
二○○八年五月六日
关于适度提高居住用地开发强度的意见
为促进广州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加强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相关政策,以及进一步贯彻落实 《广州市关于加强住房和土地供应加强住房管理抑制房价过快增长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加大住宅用地供应量,多渠道增加住房供给,缓解供需矛盾,加快推进老城区改造,改善人居环境的精神。结合广州实际,按照“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新增经营性居住用地项目、政府保障型住房项目(含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新社区住房等项目),以及原协议出让土地的未全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居住小区项目和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住房项目的开发强度的调整和提高。
以下项目开发强度的调整和提高不适用本意见:
(一)经“招拍挂”程序已经公开出让的居住用地项目;
(二)已全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居住小区项目和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原则
(一)在广州市城市战略规划和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本着以人为本,改善人居环境,集约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价值,按照可持续发展,科学合理开发土地资源,打造生态城市等作为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加快编制尚未覆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全面检讨已覆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居住用地的开发强度,加快加大住宅的供应量。
(二)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城市发展战略目标,打造适宜创业发展,适宜生活居住的山水型生态城市,在各项资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高土地的利用价值,确定合适的开发强度,实现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政策因素、经济因素、区位因素和环境因素,区别确定适度的开发强度,最集约地利用土地、最高效地体现土地的价值,通过城市规划的精细化管理,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