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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税系统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付款专用凭证》存根联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由举报中心作为密件存档。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填制《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付款专用凭证》记账联作为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向计财部门领取检举奖金。财务凭证只注明案件名称和编号、被检举人名称、检举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检举内容和检举人姓名及身份。
  第二十条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发放检举奖金时,可应检举人的要求,简要告知其所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查结前,地税机关不得将具体查处情况告知检举人。
  第二十一条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支付检举奖金手续时,应当严格审核,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有特别突出贡献的检举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应当事先征得检举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3年10月28日印发的《自治区地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情况汇总表

序号

单位

追缴税款

追缴罚款

提奖比例

奖励金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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