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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税系统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份以上的不足10000份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份以上的不足6000份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份以上的不足3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前款所述以外其他发票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份以上的,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份以上的不足10000份的,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份以上的不足6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份以上的不足3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份以上的不足10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六)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给予2500元以下的奖金。
  第十条 检举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100份以上或者票面填开税收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50份以上不足100份或票面填开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不足50份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2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金。
  第十一条 被检举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被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查处的,合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算检举奖金总额,由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各自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比例分担奖金数额,分别兑付;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计发的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同一案件具有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奖励标准情形的,分别计算检举人奖金数额,但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举人分别检举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检举人。检举次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受理检举的登记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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