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参与资源整合的单列生产矿井,在2009年内,完成对原有通风系统的改造,使其具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
3.突出矿井和有突出危险矿井防突风门的安设位置、质量及强度必须达到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对于不合格的防突通风系统,必须限期进行整改。
4.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及其它各用风点的风量,必须满足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现有生产矿井,必须根据核定的通风能力安排采掘作业计划。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和超定员下井作业。
5.按规程规定及时进行矿井测风、调风,地面风井必须保证有两台同等能力的、且有双回路供电的主要通风机,以保证井下风量充足,风流稳定。
6.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突出危险区域内的矿井井下掘进工作面推行采用“双风机、双回路”,保持掘进工作面连续、均衡供风。
(二)加大瓦斯抽采力度,努力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突出危险区域内的生产矿井,在2009年内要全部安装高低负压瓦斯抽放系统,以预抽(顶底板瓦斯抽放巷穿层预抽、本煤层抽放、邻近层抽放、高位抽放巷抽放等)、边采边抽为高负压瓦斯抽放系统的主要抽放方法,以采空区抽放、上隅角抽放为低负压瓦斯抽放系统的主要抽放方法。
2.在2010年后,逐步推行地面瓦斯抽采,采用多措并举的瓦斯抽放方法,全方位立体交叉地抽采井下瓦斯。
3.采取瓦斯抽采措施后,采掘工作面的煤层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必须降到煤层始突深度以下的瓦斯含量和压力,无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含量或压力,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t,或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MPa(表压)以下,达到消突和治理瓦斯超限的目的。
4.推行先抽后采,不抽不采,做到采、掘、抽的平衡,矿井采掘布局必须与瓦斯抽采能力相协调,采掘工作面必须布置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
(三)建立监控有效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1.对井下瓦斯传感器的配备及设置的地点、数量,以及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 1029-2007)的要求,安全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进行调试、校正1次,每隔7天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1次测试,确保监测数据能真实反映被测地点的瓦斯状态,当瓦斯超限时,能及时地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保证矿井的安全。
2.加强瓦斯检查人员、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督促煤矿企业制定瓦斯超限和瓦斯事故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习,当井下一旦出现瓦斯超限和瓦斯事故时,能迅速作出反应,按照应急预案,撤出井下人员,使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对于出现的异常情况,必须认真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分析处理,未处理完毕不允许进行井下作业。
(四)严格安全管理,做到管理到位。
1.全面加强煤矿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矿井瓦斯防治的各项规章制度,将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将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的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每一个职工。
2.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3.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确保煤矿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指导下从事生产活动。
(五)严格执行隐患排除制度,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1.从2008年6月起,县、区(市)每年开展瓦斯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两次和专家“会诊”1次,开展针对矿井通风、瓦斯治理、煤与瓦斯突出防治、采掘工作面布置、采煤方法、机电设备完好状况、查处“三超”(超能力生产、超强度生产、超定员生产)和“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应急救援物资的配备及维护情况、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隐患排除。隐患排查治理与“专家会诊”工作要做到经常化、规范化,从根本上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对全市范围内的所有煤矿实行分级管理。将高瓦斯矿井提高一档次,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完善矿井井下防尘洒水管路、压风管路、通讯线路。
(六)大力推行煤矿瓦斯综合利用。
全市煤矿分布不集中,远离城镇,大规模地推广煤矿瓦斯民用存在一定的困难。在煤矿瓦斯综合利用方面,主要以瓦斯发电、电力上网为主。凡设计能力在30万t/a以上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其瓦斯综合利用项目必须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利用瓦斯。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市、县(区、市)两级政府和煤矿企业要健全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建立健全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责任体系、目标管理体系和奖惩考核体系,为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提供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