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公布实施《关于统一违法建设行政处罚造价认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穗规办〔2008〕320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我局制定的《关于统一违法建设行政处罚造价认定标准的通知》,已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统一违法建设行政处罚造价认定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统一违法建设行政处罚造价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了进一步规范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罚款计算依据,统一违法建设行政处罚造价认定标准,保证城市规划部门公正、公平地执法,杜绝滥用职权和自由裁量权,根据《
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
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四条、第
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造价是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的基本依据。广州市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罚款依据市建委造价站公布的广州市建设工程的基准造价计算。
在市建委造价站建立定期公布广州市建设工程的基准造价制度之前,广州市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罚款依据市建委计算配套设施建设费所依据的建设工程造价基数计算。
二、按照1998年市建委、市物价局发布的《关于缴交“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穗建城〔1998〕74号)及附件,市、区规划部门在受理1998年4月1日以后实施的违法建设工程自报违法建设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书、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等材料。
三、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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