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鼓励各地盘活建设用地存量,用好挂钩、置换等政策,进一步拓展用地空间,积极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的合理用地需求。非公有制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可依法流转。
24、外来投资者与本土创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对在我省境内投资和务工经商的省内外人员,与本土创业人员一视同仁,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外来投资者在工作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申请将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的户口迁入工作地所在市、县(市、区),户口管理部门应当按期办结,不得拒绝。
25、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将全省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的培训、教育纳入政府培训教育计划。每年选派一批经营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高校或国(境)外学习培训。鼓励、支持各级党校、大中专院校、技校和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和创业培训,各级财政按培训人次给予补贴和资助。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培训机构,加强员工技能和安全培训,按规定提取的培训费用,允许税前列支。
26、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扩大省非公有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并随财政收入增长的比例逐年增加。市、县(市、区)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贴息、补助和以奖代补的方式,扶持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支持创业基地建设、创业培训,对孵化出园的微型企业实施创业扶持,支持产业集群专业镇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七、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发展环境
27、完善领导体制和协调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领导协调机制。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推进全民创业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全民创业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推进和指导力度。
省政府对各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行目标管理,每年对各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各级要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完善考核体系。
28、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监督非公有制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发挥党员在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依法组建企业工会,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制度,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引导建立各具特色的企业文化,培育文明风尚。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各类行业组织在政府与非公有制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