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鼓励进入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或企业债券,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好、产业关联度高的中小企业探索集合发行债券。支持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境外上市、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利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对拟上市的公司因上市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对上市成功的企业,由省、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鼓励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面向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非公有制企业的股权信托业务。支持投资水利、交通、能源、垃圾和污水处理、环卫设施等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股权融资和项目融资。
20、积极启动民间资本。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融资行为。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资本依法发起设立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信息咨询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支持非公有资本依法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鼓励发展一大批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引导资金,鼓励非公有资本组建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和创业投资公司。加快典当、拍卖、产权交易市场发展。鼓励群众以合法收入和资产向非公有制企业或经济实体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
六、转变发展方式,优化资源配置
21、引导科学发展。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自觉遵守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引导企业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快技术进步,引导企业研发高端产品,形成自主知识产权;鼓励、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和“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机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22、鼓励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
将节能减排作为一个新型产业来抓,着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省有关节能减排和科技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开发、应用环保装备、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以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