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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6、鼓励转业退伍军人创业。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转业退伍军人自主创业的有关政策,加大对转业退伍军人创业的培训力度。转业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减免、创业扶持等就业优惠政策。
  7、鼓励高等院校学生创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从事勤工俭学取得的应税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享受就业优惠政策。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鼓励城乡居民创业。引导有创业意愿、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人员进入创业园(街、区)兴业、置业和创办非正规就业组织,享受就业相关优惠政策。个人兴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敬老院、养老院等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兴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其自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兴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除上述人员外,鼓励有创业意愿的其他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并享受相应的创业带动就业的扶持政策。
  9、鼓励新办企业和二次创业。鼓励兴办技术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对新办的政策鼓励类企业,当地政府可对其前期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省按照各地补助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扩大生产经营改设企业的,其2年内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非公有制企业自有资本和未分配利润转入股本的,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当地政府全额奖励给企业。
  三、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园区发展
  10、支持参与泛长三角区域分工与合作。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与泛长三角经济实体进行合资、合作,充分利用我省资源、科教、区位优势,主动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在资本、研发、营销、制造、采购等方面对接,主动承接泛长三角区域现代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农产品深加工业和其他符合环保要求的产业转移。对推进当地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的承接项目,择优由本级财政给予贴息和补助;对引进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对当地带动作用大的整体产业转移项目,可享受省级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当地政府可实行“一企一策”的特殊扶持政策。支持泛长三角地区在我省设立各类商会,推动以商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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