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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发放用地批复文件之前,要求申请人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予发放用地批复文件。
  (三)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在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后,应当将契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完税(或减免税、不征税)凭证及相关资料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四)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在对土地房屋相关情况进行检查和查处土地房屋违法案件中,发现涉及相关土地税收但未提供契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等完税凭证的,应当及时通知地税部门进行查处。
  (五)为方便纳税人,各级地税部门、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土地房屋登记、审批场所设立税收征收窗口,使纳税环节前移,从源头控制税源。
  (六)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配合土地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财政部门要按照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予以落实。
  四、共同开展土地占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清查工作
  为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地税、财政、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组织开展对纳税人土地占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
  (一)共同开展企业用地测量与核实工作
  地税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城乡结合部、占地面积大和用地情况不清楚的单位列为检查重点。要全面核实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占地情况。
  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要及时将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的完整资料提供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上述资料,进行数据比对,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土地面积与土地登记资料记载面积及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否一致,以进一步核实税源。
  要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联合做好涉税土地面积测绘和普查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165号)规定,继续做好涉税土地面积清查工作。对测量后企业的占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核发面积存在差异的,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与地税部门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属于企业违规擅自扩大用地面积的,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地税部门应当按照企业实际占地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收;属于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土地使用证核发面积发生变动的,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土地使用证核发面积,地税部门可按与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共同确认的测量面积作为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二)共同清查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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