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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凡“三代”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结报单”及相关资料的,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向“三代”单位和个人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第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对符合支付条件的“三代”单位和个人按季及时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第十五条 因各级地税机关的原因,未领或少领“三代”税款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手续费。
  因“三代”单位和个人自身的原因,三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三代”税款手续费的,主管地税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之间委托代征税款,不得支付手续费。

第六章 “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监管

  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三代”税款手续费监督检查,严禁将“三代”税款手续费作为税务机关的行政经费或者挪作它用,也不得用行政经费垫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第十八条 对违规使用和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查处,限期予以收回,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结余的“三代”税款手续费资金,各级地税机关不得挪作它用,年末后30日之内要逐级汇总上报自治区地税局。
  第二十条 各地、州(市)地税局每年要对所属各县(市、区)地税局“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情况进行两次检查,自治区地税局每年要进行重点抽查。
  第二十一条 各地、州(市)地税局应在年末后30日之内将“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以专题报告的形式上报自治区地税局,专题报告内容包括:“三代”税款手续费整体的收支情况、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地税机关均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或办理退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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