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联作为主管地税机关财务部门计算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的依据;
第四联作为各县(市、区)地税局汇总申领“三代”税款手续费的凭据;
第五联退“三代”单位和个人留存。
二、主管地税机关收到“三代”单位和个人填开的税款完税证明,应严格审核后加盖“代征代扣税款”章戳(样式仍按新地税发[2002]109号规定执行)。
三、主管地税机关收到“三代”单位和个人报送的“三代”税款后,将“结报单”与“三代”税款报告单中的税种、税额和“三代”税款所附完税证明进行核对。经审核后,审核人员在“结报单”上签字并加盖“征税专用章”。
四、各县(市、区)地税局财务部门将第四联汇总后上报地、州(市)地税局。各地、州(市)地税局将各县(市、区)地税局申领“三代”税款手续费汇总表审核汇总后,填制《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支出、领取明细表》(样式仍按新地税发[2002]109号规定执行),于季后20日内上报自治区地税局。
第八条 自治区地税局及时审核汇总各地、州(市)地税局上报的《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支出、领取明细表》,按季向各地、州(市)地税局核拨“三代”税款手续费。
第九条 各地、州(市)地税局在收到自治区地税局核拨的“三代”税款手续费后,应及时拨付所属各县(市、区)地税局。
第五章 “三代”税款手续费的支付
第十条 “三代”税款手续费的支付程序
一、“三代”单位和个人到主管地税机关请领“三代”税款手续费时,须携带留存“结报单”。
二、主管地税机关财务部门将自留的“结报单”与“三代”单位和个人留存的“结报单”进行核对,然后根据“结报单”填写“三代”税款手续费核算单(样式附后),经具体领款人签字,报主管地税局领导签字批准后,严格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三代”单位和个人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第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比例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三代”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三代”义务的,不得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