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
  二、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按代征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
  三、委托金融机构代征税款的手续费比例
  凡由金融机构代开税票,按照税务机关代征协议规定的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征的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型企业的税款,可按照代征税款的1%支付手续费。
  四、委托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照代售金额的5%支付手续费。

第三章 “三代”税款手续费的预算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地税系统“三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自治区地税局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地税局、公安厅、财政厅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45号)有关规定,各地(州)、县(市)地税部门同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办公征收的车船使用税应支付的手续费,由各地(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资金。
  第五条 各地(州)、县(市)地税部门应根据“三代”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按照《自治区地税系统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程序和要求向自治区地税局编报“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规定会计科目及时、全面、完整核算“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

第四章 “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申领和核拨

  第七条 “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申领
  一、“三代”单位和个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三代”税款报告单和结报票款时,必须填写《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以下简称“结报单”),并将“三代”税款报告单、“三代”税款的完税证明原件(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或“三代”税款凭证)附后,一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为便于对“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结报单”由各地、州(市)地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样式,自行印制。“结报单”一式五联,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作为税收会计原始凭证;
  第二联作为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税收会计档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