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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国库反馈的付款成功或不成功信息,及时处理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业务数据,对付款不成功的信息进行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每日业务终了后,国库应当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及电子缴库入库清单,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回传至同级税务机关。各基层税务机关计会部门依据国库回传信息,进行账务核对等业务处理。如果核对有误,双方应当比对电子缴库入库清单,查找对帐失败的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更正。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采用横向联网方式缴纳税款后发生退税的,可以携带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上机核对纳税人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确认无误后,按照退税管理规定办理相关退税手续。
  第二十五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需要及有关规定,以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的已入库电子缴款书信息为依据,开具转帐完税凭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妥善保存CA证书和密码,因CA证书或密码丢失造成的损失,由纳税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在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中,因泄密、数据丢失、凭证遗失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两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大地税发[2005]131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两级税务机关应当本着方便纳税人、提高税收征缴效率的原则,充分利用社会已有资源和信息化成果,积极推行横向联网电子缴库方式。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基层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本单位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流程。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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