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基层局应在收到纳税人返回的三方协议的第二个工作日内,通过征管系统“税务认定-网上申报-录入网上申报认定信息”功能(原网上报税户使用“修改网上申报认定信息”),录入协议相关信息,将纳税人的“缴税方式”确定为“税库银缴税”,并提交验签。若验签通过,电话通知纳税人可以进行实时缴税;若验签不通过,与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沟通查找验签失败原因,处理后重新进行验签。
(五)三方协议的签定应当本着纳税人自愿的原则,基层税务机关不得强制纳税人通过财税库银联网系统实行实时缴税。在财税库银联网系统开通的同时,现有的网上报税批量缴税继续保留,纳税人可自行选择。
第十七条 纳税人实时缴税
(一)实时缴税过程
纳税人在网上申报后,通过网上报税的委托划款功能进行实时缴税(具体操作方法与网上报税的原委托划款相同);缴税以税单为单位,若税单合计金额大于扣款账户余额,则划款不成功;纳税人在点击委托划款后,系统会自动反馈结果,整个缴税过程在非高峰期为5秒以内,高峰期在30秒以内;若出现异常情况,系统超过60秒无响应,系统将会自动进行冲正处理,纳税人可再行委托划款;纳税人报税后,应当及时下载CA签名文件,并妥善保管,做为日后申报及缴税凭据。
(二)征期后的实时缴税
采用财税库银联网系统的纳税人在征期内未进行税款缴库的,可以在征期后继续使用财税库银联网系统扣缴税款,系统将自动计算滞纳金,连同正税一并扣缴。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和纳税申报成功的信息,生成电子缴款书,并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及时将电子缴款书发送至国库。
第十九条 国库收到电子缴款书后,除直接经收外,应当将校验审核无误的转发至纳税人开户银行;将校验有误的退回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纳税人开户银行根据收到的电子缴款书相关信息,按照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及时从纳税人账户将款项划缴国库,并将付款成功或不成功信息反馈国库。
纳税人开户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已付款电子缴款书,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作付款银行记账凭证,第二联作付款回单交给纳税人。
第二十一条 国库收到纳税人开户银行划来的款项及反馈信息后,应当及时将付款成功或不成功信息反馈税务机关。国库将资金与付款成功信息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库并打印电子缴库入库清单,作记账凭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