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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操作规程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操作规程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8〕49号)


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操作规程》及其起草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五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收入电子缴库行为,提高税收收入征缴入库工作效率,加快税款资金入库速度,实现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财库〔2007〕4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税库银联网,是以人民银行总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为联网枢纽,财政、税务、国库、商业银行间通过星型联接,实现电子信息在四方的流转,完成税款信息传递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是指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退库、更正、对账等业务以及共享信息的过程。
  第四条 纳税人同时具备以下暂定条件的,可以实行税收收入电子缴库:
  (一)必须是实行网上报税的纳税人;
  (二)基础信息核实环节核定的税种级次必须为县区级以上级次的;
  (三)用于缴税的开户行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确认且已通过横向联网系统联调测试的银行。
  第五条 纳税人实行税收收入电子缴库,必须持有大连市政府推行的“一证通”CA证书,并在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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