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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本年税款实现、缴纳及期末欠税情况、当期实现应税收入及应纳税款情况;
  (三)当期纳税人各项货币资金期末余额情况、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简要情况说明;
  (四)申请延期缴纳的税种、金额、原因和税款缴纳计划等。
  第七条 纳税人因遭遇不可抗力造成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出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灾情、事故证明;如果资金余额中包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纳税人不可动用的资金,应单独出具相关证明。
  第八条 纳税人出具的证明,应在原件或复印件上加盖纳税人公章;由其他相关部门(如银行、公安部门等)出具的证明,应加盖出具部门公章。
  第九条 纳税人除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外,同一年度同一个税种的税款只能申请一次延期缴纳。

第三章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

  第十条 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管理岗负责受理。但经初审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一)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后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
  (二)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不属于当期实现的税款,以及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为各类查补、补缴税款(滞纳金)、代扣(代征)代缴税款的;
  (三)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处理或尚未得到处理的;
  (四)纳税人本年发生新欠税款尚未缴清或被税务机关欠税公告的;
  (五)纳税人存在以前年度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到期未入库的;
  第十一条 主管地方税务局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税收管理员在2个工作日内,可采取实地核查的方式,查看纳税人损失情况或核对纳税人资金情况,出具调查意见。
  审核发现纳税人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填写《补正资料告知书》,一次性要求纳税人进行补正。
  第十二条 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核认定纳税人申请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核意见,自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申请资料及管理员调查意见一并上报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经审核认定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自收到下级税务机关上报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将一应资料上报区局(征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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