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自治区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各税种(含教育费附加)税款的延期缴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及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和基层税务所(或管理科),负责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受理、审核;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局”)负责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审批。
第二章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第四条 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地税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告;
(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统一格式);
(三)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四)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支出预算;
(五)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的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六)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特殊困难”是指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币资金周转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火山爆发、瘟疫等自然灾害和战争、社会动乱等社会现象。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包括现金、所有银行账户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其中不包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纳税人不可动用的资金。
应付职工工资是指纳税人当期真实计提的应付工资数;应付社会保险费是指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以职工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提取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包括纳税人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保险支出。
第六条 纳税人报送的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应当说明以下事项:
(一)纳税人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商品(服务)销售及资金回笼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