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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8〕18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自治区地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12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高度重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管理工作,按照《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严格申请、受理、审核(实地核实)程序,明确受理、审核人员和审核部门的职责,逐级审核,严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关。
  二、主管地税机关管理部门的初审人员,应对纳税人申请程序、上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查核实,提出准确的调查初审意见。
  三、各级地税机关受理审核纳税人申请时,应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纳税人是否发生较大损失,并且确实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二)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包括现金、所有账户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余额是否真实,有无虚提(计)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三)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特别是纳税人账户余额证明是否真实、完整。
  四、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的内容,逐级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不得由纳税人直接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送。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征管处)反映。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自治区地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缓审理工作制度》、《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操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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