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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调整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比例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调整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比例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8〕2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比例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73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后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比例代征。使用XDSMS6.0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各地、州、市地税局按照新政办发[2008]73号的规定自行维护残保金的比例;使用新综合征管软件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区局规定的方法调整。
  二、各地在代征残保金使用软件方面存在问题,请及时与区局计算机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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