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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设立相应的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并要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提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本地区普查工作。

  三、确保经济普查经费及时到位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需要相应的财力支持。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普查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结合本县、区普查的工作量和普查员的数量,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经费的预算编制工作,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局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各级普查机构、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大经济普查的宣传力度,对经济普查宣传工作做出规划和安排,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确保普查各个阶段的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主流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曝光普查中的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各县、区普查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在遵循国家普查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县、区的实际,切实制定科学的普查方案、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可行的工作预案。同时,还要根据经济普查工作的特点,认真开展普查试点和单位清查,为正式全面开展普查登记奠定良好的基础。各县(区)、乡(镇)要根据普查的工作量和技术要求,精心选调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把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普查业务、思想作风过硬的干部选调到普查工作第一线,并认真抓好普查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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