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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的意见

  (二)加大项目支持力度。自治区发改委、经委、科技厅、财政厅、农牧厅、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在组织实施项目时,在不改变管理权限、申请渠道和使用原则的前提下,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法人科技特派员或合作经济组织,给予项目倾斜。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项目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积极支持科技特派员及其创办企业争取国家项目和国际项目的支持。
  (三)加强财政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财政资金实行区、市、县分级负担,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专项资金由目前的600万元增加到1000万元, 以后根据我区财政状况及创业行动发展情况逐年适度增加;市、县(区)财政要设立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创业项目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各市、县 (区)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科技特派员创业基金,重点用于科技特派员企业贷款担保。创业基金以市县财政、社会和企业等筹资建立为主,自治区财政视情况给予支持。按照县选聘、乡管理、村使用形式组建的信息科技特派员队伍,所需经费由市、县 (区)共同承担,自治区财政视情况给予补助。
  (四)建立多渠道投融资机制。巩固完善已实行的科技特派员创业金银铜卡金融授信贷款制度,力争今明两年在全区大部分市、县(区)推开,并进一步提高授信额度。地方金融部门要不断增加信贷额度,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给予科技特派员更多信贷支持。积极探索由企业、科技特派员和农民共同出资组建担保资金、担保公司、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帮助解决科技特派员创业企业融资难问题。
  (五)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加大对科技特派员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科技特派员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科技特派员企业经认定为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法人科技特派员及科技特派员创办企业、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民提供服务所取得的经营收入,除可享受国家各项支农政策外,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40%部分等鼓励全民创业的优惠政策。由外地到我区参与创业的科技特派员创办企业或领办经济合作组织,享受我区现行招商引资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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