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三)县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市辖五个城区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原则上不得低于所占用的面积与质量,市辖五个城区所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低于所占用的面积和质量的,不足部分由各城区按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全市调济平衡。

  符合上述三项条件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市人民政府写出耕地保护工作自查报告。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六、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采取抽样和巡查的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网络,会同市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材料。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区,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