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2006〕4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六年五月十八日
桂林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建立县、区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作为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市、县、乡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年初要层层签订责任状。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市人民政府将对各县、区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
(一)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