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妥善处理历史债务。积极稳妥地解决供销合作社政策性亏损财务挂账,各级政府要按照“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担”的原则,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筹措资金化解历史债务。中央有明确政策规定的按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政府有明确要求的尽快解决,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在经营收益中逐步消化。对应收款不能收回且符合坏账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核销。各级要做好挂账的清理工作,尽快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措施,减轻供销合作社的债务负担。
(二十六)保障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通过行政等方式无偿或低价侵占、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在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建设中,涉及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和服务设施需要拆迁的,拆迁人应该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补偿安置。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业的土地、房产权属问题,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得随意处置供销合作社资产。供销合作社的集体资产有争议的,地方政府要尽快协调解决,协调不了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七、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创新思路和举措,把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经常研究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问题,确保改革发展又好又快地顺利推进。
(二十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乡村流通工程”建设。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制定建设规划,安排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扶持发展资金。商务、农业部门要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数字乡村”工程与“乡村流通工程”的协调推进工作。税务部门依照有关优惠政策给予税收减免。民政、工商、国土部门负责做好“乡村流通工程”建设主体的注册登记、产权登记等工作,形成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合力。
(二十九)实行分类指导。以昆明和区域中心城市为重点,县城和中心城镇为依托,培育农村流通龙头企业和创建区域配送中心,形成全省农村商品物流配送体系。在城镇城郊、交通沿线、市场化程度较高、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建立与中心城镇大型专业批发市场相联结的综合市场。在经济发展水平一般地区立足中心村镇,发展便民超市、综合服务中心,建立乡村集贸市场。在边远、贫困、山区和民族聚集区重点创办便利店和农家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