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大扶持力度
(二十一)扶持农村流通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把乡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加大直接投入和扶持力度。重点支持大中型农资、农村消费品和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对重要商品储备设施、大型农产品流通设施、农村区域物流配送中心、农村市场信息网络、电子商务平台和新建的县乡配送中心、农村集贸市场、农村零售终端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加快农村市场主体建设,加强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和销地农产品集散分检中心建设,建立完善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标准体系、监测体系和预警体系,实行采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等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
(二十二)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多渠道、多形式、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促进我省农村流通体系建设。推进担保方式创新,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农村流通体系建设信贷担保机制。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流通体系建设,各级农村信用社要创新经营模式、创新信贷品种,增加信贷投入。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探索牵头组织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流通工程”建设。2008年省级财政安排1000万元“乡村流通工程”建设启动资金,2009年安排3000万元补助资金,今后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增加,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也要视本级财政情况,明确一定的“乡村流通工程”建设专项资金。
(二十三)落实土地、税收优惠政策。供销合作社在改革改制中,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权属归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土地、房产由相关部门办理权证手续,只收取工本费。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供销合作社企业,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供销合作社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变用途的,按国家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参与“乡村流通工程”建设的龙头企业用地,给予税收、简化土地征用手续等优惠。对农产品购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民族贸易地区供销合作社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二十四)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和社会保障。供销合作社改革期间,原具有全民所有制正式职工身份的在职、退休和下岗分流职工,享受国有企业职工的同等待遇;凡是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职工,纳入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范围。供销合作社兴办的下岗分流人员再就业经济实体,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各级供销合作社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采取由省级财政补贴一点,州(市)、县(市、区)财政补贴一点,改制企业筹措一点的办法一次性解决。退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社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