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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环保标志换发和补发;

  a、环保标志的有效期与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一致。

  b、环保标志有效期满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换发。换发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须按照本市执行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有效检测报告到核发点申请换发环保标志。

  c、环保标志损坏或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须提交已损坏的标志或补发申请书,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到核发点申请补发环保标志。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质监局

  2.第二阶段: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环境质量状况由市政府确定;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对高排放机动车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具体实施办法由环保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阶段:2008年7月1日至9月30日

  1、组织新闻通报会,对外发布《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昆明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办法》,组织新闻媒体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宣传。

  责任单位:市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编拟、印制《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昆明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办法》及相关宣传资料,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动员个人、单位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3.各相关责任部门依照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分解任务,明确目标责任,并结合宣传工作,做好各项实施准备。

  责任单位: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职能部门

  (二)实施阶段:2008年10月1日起与《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同步实施

  (三)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建立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1)成立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环保局和分管公安局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领导组成,负责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解决各成员单位在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中的协调问题,建立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督办、例会、重大事项通报等相应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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