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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通知

  (二)改善生态环境系统,增加抵御气候变化的能力。云南地处金沙江、怒江、澜沧江等6大水系的源头或上中游,其生态地位十分重要。加强原生植被的保护,采取封育、人工促进天然林更新、退耕还林等多种治理措施,加快退化森林生态系统的恢复和荒漠化的治理,建立涵蓄和保护6大江河水资源的绿色生态屏障。9大高原湖泊及主要电站库区,要在加强现有森林植被保护的基础上,严禁陡坡垦殖,25度以上坡耕地全部退耕还林,封、育、造结合,营造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生态经济型防护林体系,加快荒山绿化和水土流失区的治理。在湖泊及水库面山及周围地带,重点实施退耕还林和封山育林,增加林草植被,控制水土流失。全面提高云南省湿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能力,使云南省60%以上天然湿地得到良好保护,天然湿地无净损失,湿地生态环境得到明显好转。建立一批湿地可持续利用示范区。制定《云南湿地条例》,依法建立湿地保护与管理的协调机制。
  (三)完成全省生态功能区划,为划定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科学布局生产力提供依据。开展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加强自然遗产地、重要湿地保护工作。积极推进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大滇池等9大高原湖泊的保护与治理力度。力争珠江、金沙江、澜沧江、怒江等大江大河的上游地区,9大高原湖泊流域区,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测区的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得到保护与恢复。在生态脆弱区,严格控制开发,建立以保护生态功能为主的政绩考核标准;鼓励当地居民外出发展,并逐步扩大生态移民规模;抓住国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机遇,加快推进试点工作;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快这些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培养当地居民在保护前提下开发的能力。
  四、强化水资源管理,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
  (一)统筹考虑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对水资源的需求,着力解决流域、区域、城乡水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以“润滇工程”为重点的水源工程建设,确保麻栗坝等大型水库和“十五”期间已经开工的20座中型水库竣工。到 2010年,新增蓄水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2万平方公里,基本保障城镇和工业发展需水,保证城乡生活用水,提高防洪抗旱和抵御气候变化的能力。
  (二)开展滇中调水工程。认真做好滇中调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在国家支持下,力争“十一五”期间开工建设。以城镇生活、工业供水为主,兼顾农业与生态环境用水,充分考虑各区域用水的重要性及迫切性、缺水性质和工程建设难度等因素,分步推进项目建设。
  (三)继续实施水源地保护。完成全省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以确保饮用水源地安全和下游地区水环境安全为目标,在重要饮用水源地实施严格的水源地保护措施,限制经济开发活动并给予合理补偿,采取工程、生物和管理措施,保证水源地水功能区的水质要求。实施水资源调配工程,调节河湖水量分配,增加水环境容量和纳污能力。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防止地下水过度开采。加强松华坝及各州、市重要水源地的保护,治理已经污染的城市水源地。2010年城市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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