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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等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根据农村实用人才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在证书发放时标明职称级别、注明专业类别。
  5、已纳入当地人事劳动部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评定或晋升农村实用人才职称。
  三、评定条件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是以工作实绩、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践经验为依据,对长期工作在农村工农业生产一线的实用人才专业知识、文化程度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资历、能力、水平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要得到群众公认和业内认可。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评定农业技术员
  1、基本了解本专业基础知识,在科技人员的指导下,带头试验或推广新品种、新技术,能够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
  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中,下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3年以上(即绿色证书);
  (4)初中毕业5年以上,并累计参加县(市、区)以上部门组织的100学时以上或乡(镇)组织的200学时以上本  专业初等技术培训(申报时需提供培训单位的培训证书);
  (5)全村公认的种植、养殖、加工、经营等行业的示范户,并对周边10户以上的农户起到了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农业技师
  1、运用本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业务中的某些技术难题并进行总结分析,指导农业技术员开展技术工作。
  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技术员资格5年以上;
  (4)获得县(市、区)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县(市、区)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5)全乡(镇)公认的种植、养殖、加工、经营等行业的示范大户,能带动20户以上农户共同发展,已产生一定规模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受县(市、区)以上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申报时需提供村级组织的证明)。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高级农业技师
  1、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的科技发展动态,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和推广省内外先进技术,分析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技术难题,在技术工作中贡献突出,产生了比较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指导农业技师开展技术工作。
  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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