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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实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五)家庭收入核实工作应坚持以户为单位,深入细致,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六)家庭收入核实的基本程序:
  ⒈申请受理。在乡镇(街道)委托下,村委会具体负责申请人或申请委托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的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申请的受理工作。
  ⒉调查索证。村家庭收入核实工作小组负责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收入项目、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采取入户实地调查、单位邻里走访、信函索证和相近比较等方法,开展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评估工作,并初步计算出其家庭收入的具体数据。
  ⒊综合评议。村委会负责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依据对象家庭拥有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的数质量情况、家庭成员劳动力状况及当地家庭收入评估标准规定的评估计算幅度,对本级家庭收入核实工作小组的核实意见进行评议,确保核实结果公平、准确。并对全村对象家庭是否符合农村低保待遇条件享受低保救助的月补差额提出意见。
  村民代表大会应按以下议程进行:
  ⑴由入户调查核实工作责任人介绍对象家庭收入的主要项目、核实结果以及家庭人口、劳动能力状况、住房、拥有生产资料数质量等基本情况,说明调查核实的基本过程和时间、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等情况;
  ⑵参加会议人员对入户调查核实的结果是否符合对象家庭收入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⑶以表决形式做出对象家庭收入核实和享受农村低保情况的认定意见。
  ⒋公示上报。利用村务公开栏将经过综合评议认定的符合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对象的有关情况(家庭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量、年人均收入水平、人月享受救助金补差额、家庭月享受救助金总额及享受救助金上浮人员名单、上浮原因和上浮比例)向村民公示3天后,将公示情况及综合评议会议记录一同上报乡镇(街道)。
  ⒌复核审查。乡镇(街道)家庭收入核实审查小组要及时对村上报的意见进行审查,发现有疑义或争议的要安排工作人员再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将复核意见报上级民政部门。
  三、家庭收入计算项目和计算方法
  (七)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年总收入除以家庭人口为家庭年人均收入。其计算公式:
  家庭年总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他收入
  家庭年人均收入=家庭年总收入÷家庭人口
  (八)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和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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