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紧急通知
(新国税办〔2006〕4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由于总局统一招标的税务登记证件八月底才能到货,故此正式换发税务登记的时间由2006年8月1日调整为2006年9月1日,届时若有变动,以区局通知为准。在此之前,各地国税机关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抓紧做好税务登记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录入工作。近期总局针对换证工作将对税收征管软件进行升级,请各地注意及时升级,升级后才能进行税务登记信息录入工作。
二、按照总局通知的要求,税务登记证字号为:省(市)国(地)税字+纳税人识别号,国税局、地税局赋予同一纳税人的识别号必须一致。区局与自治区地税局近期对全疆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进行了分析,除自治区国税局直属局所属三个分局所辖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码与地税局赋码不一致外,其他地州原则上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必须一致,各地在换证过程中,应积极与地税局联系,对国税局、地税局赋予同一纳税人的识别号进行核对,出现识别号不一致的,必须分析原因并及时上报区局。
三、去年在全疆税收征管综合软件上线过程中,对个体工商户一证多店的纳税人识别号未作统一规范。目前,各地对个体工商户一证多店的纳税人识别号,有些按照纳税人身份证号码后+“-1”“-2”进行编码,有些按照纳税人身份证号码后+“01”“02”进行编码,此次总局在换证通知中对个体工商户一证多店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原则进行了统一规定。为了确税收征管综合软件平稳运行,避免因总局规定与原编码不衔接,造成综合软件信息混乱或丢失等情况出现,区局已专题向总局请示,在总局未答复之前,各地对原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这次换证中仍维持原有的编码。但是,各地对新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纳税人要严格按照总局的编码规定执行。
四、各地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中,必须在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上加盖税务机关印章。可加盖行政公章,也可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各县市国税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刻制若干枚税务登记专用章。税务登记专用章的规格为:红色、圆形、维汉两种文字、直径4.0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