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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发《自治区国税局机关对外涉税材料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承办部门收到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交办的外来材料,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并说明情况和理由,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重新提出拟办意见。
  第八条 承办部门审核外来涉税材料,应当从外来涉税材料内容是否符合税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以及外来涉税材料与现行税收管理制度的协调性和衔接性等方面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如有分歧,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同时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电子文档。如仍有不同意见,可报请主管局领导协调或召开会议确定。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行文对外报送。如擅自行文,区局可责令纠正或者撤销并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承办部门应当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税收政策及有关公文管理制度规定,对外来会签涉税材料内容的合法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对承办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提出书面的复核意见。
  第九条 承办部门对外来会签涉税材料审核完毕后,提出规范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将审核意见连同外来会签涉税材料一并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政策法规处审查审核、综合把关。
  如果主管局领导审查后,认为外来会签涉税材料需要由局长签批意见的,则由承办部门或主办部门将审核审查、综合意见、连同外来会签涉税材料一并送交局长,由局长签署意见。
  第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涉税事宜。未规定时限的,应当尽快办结。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对一些难度大、需要查办落实的事项而不能如期办复的,应当及时向办公室和政策法规处报告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外来会签涉税材料经过修改,再次送交区局征求意见的,承办部门与政策法规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内容与要求,对照首次提出的审核与复核意见,对外来会签涉税材料的合法性与规范性进行重新审核与复核,并提出书面审核与复核意见,报请主管局领导或局长审定后,送交办公室处理。
  第十一条 对外来会签涉税材料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急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特急件应当随到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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