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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发《自治区国税局机关对外涉税材料处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发《自治区国税局机关对外涉税材料处理办法》的通知
(新国税发〔2008〕20号)


区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事业单位:
  《自治区国税局机关对外涉税材料处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国税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关
对外单位涉税材料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单位涉税材料审核、审查会签工作,提高对外单位送签涉税材料的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新国税发〔2004〕197号)和《自治区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关对外单位送签涉税材料的复函、审核审查意见、建议、汇报材料等承办与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单位送签涉税材料(以下称外来涉税材料),是指自治区国税局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答复自治区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对自治区党政部门综合性、专业性涉税材料的审核审查意见以及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自治区人民政府等领导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涉税材料建议等,适用于国税局机关与地方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第四条 报送外来会签材料应当坚持合法、规范、精简、高效,做到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报送外来会签材料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由区局办公室和政策法规处共同牵头组织完成。
  办公室主管区局机关对外涉税材料的报送工作,重点审查对外涉税材料行文的级别、方式是否合理,是否需要协商、会签,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公文处理程序,文字表达、层次序数是否准确规范,发送范围是否适当等。
  政策法规处负责区局机关对外涉税材料的合法性审查、综合把关工作。机关相关职能处室按照局领导的批示和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的要求,按各自的分工首先提出修改审查意见后汇总整理报送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查综合把关后报主管局领导签发,由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对外函复办理。
  第六条 区局各部门收到系统外单位的涉税事宜,须经办公室统一办理签收、登记手续,由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长或分管局领导批示后交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按局领导的批示会相关处室办理。紧急材料,须明确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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