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在审理过程中,下列时间不包括在内:
(一)退回调查部门重新调查处理的时间;
(二)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机关时间;
(三)征求有关业务部门意见的时间。
第十六条 审委会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确定案件审理会议时间后,审委会办公室按以下程序进行会前准备工作:
(一)向审委会委员、稽查局通知召开案件审理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二)在召开会议的前三天,审委会办公室应将《税务稽查(检查)报告》和《稽查审理报告》《审委会办公室初审报告》送发各审委会成员。
第十七条 审委会采取集体审理的形式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委会案件审理会议由审委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
会议须有审委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
审委会委员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案件审理会,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但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说明。
审委会办公室有关人员、税务案件调查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审委会会议程序:
(一)由审委会办公室负责人通报召开会议的有关事项和到会情况。
(二)由稽查局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由审委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
(四)审委会委员可以就案件有关问题向调查人员及审理人员提问;
(五)审委会在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明确的审理结论;
(六)审委会办公室负责做好《重大税务案件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交参会人员签字。
第十九条 审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理结论,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报审委会会议主持人签批,并以此为依据以自治区国税局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定书》,交区局稽查局负责执行。
第二十条 稽查局执行完毕的重大税务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税务处理决定文书和《执行报告》及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凭证的复印件报送审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终结后,审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审理过程中的各种资料形成卷宗,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人员,在被审理案件做出正式处理前,应当执行保密规定。不执行保密规定,造成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