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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印发《自治区国税局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则》的通知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三)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六)纳税人陈述、申辩或者质证的理由是否成立,提供的证据是否属实;
  (七)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第十三条 审委会办公室经过初审,并根据各业务处室就案件处理情况的答复意见,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拟处理意见适当的,审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审委会办公室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由审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审委会办公室做签报,各成员进行会签;
  2.审委会办公室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及案卷材料一并报送审委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审批;
  3.根据审委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的审批意见,审委会办公室以自治区国税局名义制作相应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交稽查局负责执行。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作以下处理:
  1.审委会办公室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退回稽查局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的意见,报审委会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
  2.审委会办公室制作《补充调查通知书》,连同送审材料退回稽查局,稽查局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
  3.稽查局无法取证或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向审委会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审委会办公室报审委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作案件处理;
  4.稽查局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后,应当重新制作《税务稽查(检查)报告》和《审理报告》,连同案件有关材料上报审委会办公室。
  (三)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的,或者拟处理意见不当的,或者事项重大应报审委会审理决定的,作以下处理:
  1.审委会办公室制作《初审报告》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建议召开审委会案件审理会议;
  2.审委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签署是否同意召开审委会案件审理会议的意见;
  3.审委会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一般最长不得超过40天。
  第十四条 确定提交审委会审理的案件,必须符合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以有利于审委会集中研究决定对案件进行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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